重磅新規!證監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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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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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君 11月17日晚間,中國證監會在官網發布公告,就《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促進衍生品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支持服務實體經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打擊違法違規和規避監管行為,維護市場穩定。 《辦法》共八章、50 條,主要對衍生品交易和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為、交易者、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衍生品行業協會等進行了規范。 我們一起來看看有哪些重點內容: 1、完善監管規則,嚴厲打擊以衍生品為“通道”規避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行為,例如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舉牌要求,規避減持、限售規則等。 2、建立較為系統的跨市場、跨境監測監控機制,以防范風險,包括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交易報告庫制度、基礎設施數據共享機制,以及內資、外資經營機構交易信息報送機制等,確保對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3、衍生品交易實行賬戶實名制,交易者應當以本人名義申請開立交易賬戶,禁止出借或者借用交易賬戶。 4、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可以為衍生品經營機構的對沖交易行為提供持倉限額豁免等必要的便利,并對對沖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 5、明確交易者適當性要求,規定交易者應當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專業交易者標準,交易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衍生品交易。 6、加強對衍生品經營機構的行政監管,明確準入門檻,明確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要求不得通過衍生品交易違規持有證券、基金份額、期貨權益,或者實施一些禁止的交易行為。 7、明確衍生品交易數據保存期限。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的信息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8、明確新老劃斷安排,在《辦法》施行前已經證監會同意、證券業協會備案開展衍生品交易相關業務,在施行后,符合《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繼續開展前述業務,并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存量業務到期終止。 出臺規則統一規范衍生品市場 著力解決三大問題 關于新規出臺的背景,證監會表示,衍生品市場在滿足市場主體個性化風險管理需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但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也逐漸暴露出了不少問題,包括監管規則層級較低,監管標準不統一,功能監管缺位,跨市場監管以及跨市場監控監測不足等。為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促進衍生品市場健康規范發展,有必要在部門規章層面出臺一部統一規范衍生品市場的規則。 因此,今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間證監會就《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后證監會對公眾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召開多場座談會聽取行業建議,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征求意見稿)》。 《辦法》堅持功能監管、統籌監管、嚴防風險等原則,著力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強衍生品市場行政監管。《期貨和衍生品法》將衍生品交易納入了法律調整范圍,建立了行業準入等制度。《辦法》將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各類主體和活動全部納入規制范圍,以功能監管為導向,制定統一的準入條件、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切實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促進衍生品市場規范發展。 二是完善監管規則,嚴厲打擊以衍生品為“通道”規避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行為。證監會對該問題作了系統梳理,在《辦法》中統一予以規范,包括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持倉限額制度、信披制度、減持限售制度,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短線交易、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以及減持限售主體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強跨市場和跨境監測監控,嚴防風險??紤]到衍生品市場與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在資金流動、風險傳染等方面高度關聯,《辦法》建立了較為系統的跨市場、跨境監測監控機制,以防范風險,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交易報告庫制度、基礎設施數據共享機制、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以及內資、外資經營機構交易信息報送機制等,確保對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明確報告制和履約保障制度 《辦法》明確了調整范圍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監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不調整銀行間衍生品市場,也不調整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組織的柜臺衍生品市場。 為加強衍生品交易風險管理,明確兩個基本原則:一是鼓勵衍生品交易發揮管理風險、配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限制開發結構過度復雜的衍生品合約;二是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促進提升衍生品交易的標準化程度。 同時,考慮到衍生品交易的個性化程度較高,種類繁多,《辦法》對衍生品合約的開發程序采用了報告制。規定:衍生品交易場所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調整合約品種范圍、合約結構或者交易方式,應當按照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或者新結構衍生品合約,應當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其報告。其中新品種指新的合約標的物種類,例如某股指、某商品;新結構是指新的合約形式,例如收益互換、期權。 另外,為防范衍生品交易結算風險,《辦法》明確了履約保障制度,規定:衍生品交易應當以收取保證金等方式進行履約保障;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和衍生品結算機構制定履約保障規則,應當切實防范衍生品交易結算風險,維護市場穩定運行;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遵守衍生品行業協會的履約保障規則。 三方面重點加強跨市場監測監控 證監會表示,由于衍生品交易與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在資金流動、風險傳染等方面高度關聯,有必要對上述市場統籌進行監測監控,防范風險。為此,《辦法》建立了較為系統的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 一是建立場外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由于衍生品交易主要在各家經營機構的柜臺開展,標準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在建立統一賬戶體系前,進行跨市場監測監控面臨較大困難。為此,《辦法》規定,衍生品交易實行賬戶實名制,交易者應當以本人名義申請開立交易賬戶,禁止出借或者借用交易賬戶;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規定的標準,為交易者開立交易賬戶,記載交易者的持倉信息。根據規定,各經營機構需按照報告庫的統一標準為交易者開立實名交易賬戶,在此基礎上將形成較為統一的場外衍生品賬戶體系,從而為跨市場監測監控提供了技術基礎,有效提高市場透明度。 二是建立數據共享和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掇k法》規定,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與中證數據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行業協會等建立業務數據共享和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 三是加強對沖交易監管。由于經營機構對客開展衍生品交易以后,會將凈頭寸在證券期貨場內市場進行風險對沖,有時會對場內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為加強場內、場外聯動監測監控,《辦法》建立了對沖交易監管制度,要求經營機構應當遵守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可以為衍生品經營機構的對沖交易行為提供持倉限額豁免等必要的便利,并對對沖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記錄與對沖交易相關的信息,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根據監測需要,可以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提供上述相關信息。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根據《辦法》制定關于對沖交易監測監控和信息報送的細則。 六個層次加強跨市場監管 針對個別市場主體以衍生品為“通道”規避監管的問題,例如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舉牌要求,規避減持、限售規則,以及通過衍生品交易進行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欺詐投資者的行為等,證監會在《辦法》中作了完善。具體包括六個方面: 一是完善期貨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掇k法》規定,在實施期貨市場的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時,應當按照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將同一或相似標的的期貨持倉與衍生品持倉合并計算,以防范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場內監管規則的行為。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掇k法》規定,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收購等活動中,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與衍生品持倉合并計算。 三是完善短線交易監管?!掇k法》規定,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為。 四是完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監管?!掇k法》規定,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內幕交易或者市場操縱。上述規定屬于落實《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細化規定。 五是完善減持、限售規則?!掇k法》規定,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股份減持、限售規則。 六是完善對上市公司特定主體的監管。為防范上市公司特定主體利用信息優勢非法獲利,《辦法》規定,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減持限制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合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此外,《辦法》還規定,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交易對手方實施《辦法》第三章禁止的衍生品交易行為,仍與其達成衍生品交易。 明確交易者適當性標準 加強對衍生品經營機構的行政監管 新規還明確了交易者適當性標準。證監會表示,由于衍生品交易風險較高,為加強交易者保護,《辦法》明確了交易者適當性要求,規定交易者應當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專業交易者標準,衍生品行業協會和交易場所可以制定差異化的不低于證監會要求的標準,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可以按照規定豁免全部或者部分標準;交易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同時,為加強對衍生品經營機構的行政監管,《辦法》第五章建立了七條制度:一是明確準入門檻,列舉衍生品經營機構的資格申請條件;二是明確可以對衍生品經營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三是明確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要求不得通過衍生品交易違規持有證券、基金份額、期貨權益,或者實施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為,不得存在損害交易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四是明確衍生品經營機構的內控管理制度,要求衍生品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辦理,制定并執行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薪酬激勵等制度,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五是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參與非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的,應當及時進行交易確認,采取有效的風險緩釋措施,證監會可以采取提高其注冊資本和凈資本要求等措施,衍生品行業協會可以提高保證金標準;六是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定期向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內控審計報告; 七是衍生品經營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證監會可以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加強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監管 資料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證監會表示,由于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具有系統性影響,《辦法》明確了對基礎設施準入、風險防控等方面的要求。 一是為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和國際標準的要求,建立了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制度,以收集匯總衍生品市場信息,提高市場透明度,防范市場風險,具體包括:期貨監控中心和中證報價經證監會同意可以成為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報告的規則應當報證監會批準,報告的格式、標準應當向證監會報告,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應當按照要求向報告庫報送信息;交易報告庫應當定期向市場公布衍生品交易的成交、持倉等信息。 二是明確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等經證監會批準可以成為衍生品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報證監會批準,提出對交易場所的交易風控要求。 三是明確期貨結算機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經證監會批準可以成為衍生品結算機構,提供集中結算服務,也可以提供非集中結算服務,提出對結算機構的結算風控要求。 四是明確集中結算要求。具有標準化程度高、流動性強、定價數據公允等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進行集中結算;集中結算的衍生品合約由衍生品結算機構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后公布;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結算方式的,保證金、違約處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結算機構或者衍生品交易場所規定。 五是明確衍生品交易數據保存期限。衍生品市場基礎設施、衍生品經營機構的信息和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其提供與衍生品交易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加強境外衍生品交易監管 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證監會還表示,為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相關規定,同時保持內外資監管一致,防范監管套利,《辦法》規定,境外經營機構在境外開展衍生品交易,其對沖交易發生在境內的,應當遵守《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境外開展與境內標的物相關的衍生品交易的,應當遵守《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等有關規定。 同時還明確信用類衍生品特別規定。證監會表示,目前信用類衍生品包括交易所債券市場推出的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等。這兩類產品主要是作為債券市場的產品進行發行交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辦法》預留了制度空間,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信用類衍生品作出特別規定”。 新規還明確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一是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為履行職責,可以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的授權對相關主體采取檢查、調查的措施。二是規定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可以對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采取提高資本要求、調整保證金、限制交易規模等審慎措施。三是對違反《辦法》規定的主體,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措施,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四是明確衍生品行業協會、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和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履行自律監管職責。 五是明確衍生品市場主體遵守規則的情況納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最后,新規還明確了新老劃斷安排。在《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證券業協會備案開展衍生品交易相關業務,在《辦法》施行后,符合《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繼續開展前述業務,并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不符合《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不得繼續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存量業務到期終止。 在《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證監會同意、證券業協會備案開展衍生品交易相關業務,在《辦法》施行后,擬開展前述業務之外其他類型衍生品交易業務的,應當符合《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 編輯:小茉 審核:木魚 版權聲明《中國基金報》對本平臺所刊載的原創內容享有著作權,未經授權禁止轉載,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授權轉載合作聯系人:于先生(電話:0755-82468670)